伟德bv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發布者:劉薇薇發布時間:2020-05-25浏覽次數:2058

伟德bv文件

徐工院教發〔201927


伟德bv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江蘇省學位授予工作暫行管理辦法》及《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9-25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院長及教授代表組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學校校長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研究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學位評定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
  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9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其他成員由相關專業的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和管理人員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名單由各學院提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備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讨論并通過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相關文件及規定。
2.審議通過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3.做出撤消學士學位的決定。
4.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存有争議的問題。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四條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生,具備下列條件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相應學科的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品行端正,恪守學術道德;

(二) 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修滿規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 畢業資格審核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

(四) 學位外語水平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英語專業學生通過全國高等學校英語專業四級考試,或英語專業八級考試成績達到40分,或雅思成績達到6.0,或托福成績達到85分;朝鮮語專業畢業生通過朝鮮語應用能力中級考試。

2.其他非藝術、體育類專業及“3+2”、專轉本學生CET-4成績達到360分,或雅思成績達到5.5分,或托福成績達到80分,或國際日語能力考試N2,或大學俄語四級考試(大學日語四級考試、大學法語四級考試、大學德語四級考試等)成績達到50分。

3.藝術類專業學生CET-4成績達到33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語種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5分。

4.體育類專業、“3+4”、對口單招專業學生CET-4成績達到32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語種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5分。

5.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外語成績達到報考學科(專業)當年國家控制線。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達到第四條規定要求的;

(二)在校所受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間曾因考試作弊而受過留校察看紀律處分者;

(四)達到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但仍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經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認為不應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六條 因下列成績原因未獲學士學位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可回校申請重新學習相關課程,以及回校參加全國大學生外語等級考試。

(一)因未修滿規定學分而結業者;

(二)畢業時平均學分績點未達要求者;

(三)畢(結)業時學位外語水平未達要求者。

經補修、重修後成績達到要求,符合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學士學位。

第七條 因受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未被解除而未獲學士學位的,畢(結)業後,所受處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試作弊受紀律處分),且達到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在最長學習年限内可回校申請學士學位。

第八條 因考試作弊受處分後,在校期間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1.考取碩士研究生或正式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等;

2.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以上;

3.獲省級以上表彰(“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優秀團幹部”等);

4.以個人或團體的主要成員參加經學校認定的大學生學科競賽獲校級(不含校級)以上競賽獎;

5.以伟德bv為署名單位,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與專業相關的論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檢索,或在北大圖書館最新出版的《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發表(或CSSCI檢索論文、CPCI收錄論文)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或取得與專業相關的發明授權專利(署名前兩位)。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九條 畢業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畢業學生的學位授予資格,梳理授予學士學位的審核名單和特殊情況申請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及申請理由,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的材料進行彙總、複核,并将結果上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一條 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會議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會議出席人數必須達到委員總數的23。會議集中審議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并逐條審議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八條,或其它特殊情況申請學士學位者的授予資格。經大會表決,同意票數超過實際到會委員人數2/3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原則上每年6月、12月各評定一次。獲得學士學位者,由學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日期按頒發日期填寫。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毀壞後一律不予補發,隻開具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在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如發現錯授或舞弊等行為,由校學位評定委員予以複議,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在本校學習外國留學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另見《伟德bv外國留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另見《伟德bv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自201991日起執行,徐工院行教〔201441号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對本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伟德bv

2019924

伟德bv院長辦公室

2019925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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